左營分局志願服務人員編組
一、何謂志工: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的定義,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,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,秉誠心以知識、體能、勞力、經驗、技術、時間等貢獻社會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。所以志願服務是一種出自自發意志,純為助人利他的奉獻工作;它是以人本、關懷、慈善、社會連帶及公共利益為基礎,在志工朋友導自內心的善良與柔軟,秉持清楚、簡單、明確、實際、可行的願景和使命,透過學習、參與和付出為群體創造最大最有效益的非正式社會支持網路。
二、成立緣起: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警察局簽奉 謝市長核示,本分局乃自九十一年七月起擴大招募,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底成立成立志工服務隊,首任隊長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由萬春賢先生擔任首任中隊長,九十三年九月至九十五年八月底由李明道先生擔任第二任中隊長。現由李明道先生繼續擔任中隊長。自九十一年目前志工成員159人,(中隊部1人、左營所32人、舊城所16人、啟文所25人、新莊所30人、博愛四所37人、四海所14人、勤務指揮中心分隊4人)。志工同仁本著「助人最樂,服務最榮」的精神,以柔性關懷之態度來協助警察同仁服務民眾。期望經由志工之實施,縮短警民距離,增進彼此情感交流,與警察同仁攜手共同打擊犯罪,發揮全民力量維護治安。
三、成立目的:(一)讓員警由接觸志工,進而學習其服務熱忱,以提升員警服務品質。
(二)讓志工瞭解警察工作之辛勞,為警察宣導,使民眾樂於協助警察。
(三)縮短警民距離,發揮橋樑溝通作用。
(四)使到警察機關洽公之民眾,多一層服務與慰藉。
(五)期能發揮監督員警受理民眾報案之態度,以提昇警察形象。
四、志工工作項目:(一)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、引導、解說等事宜。
(二)提供諮詢服務。
(三)協助報案(被害)人、家屬情緒安撫、心理關懷及接待、解說。
(四)協助照護迷童、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。
(五)協助本局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(含電話訪問、問卷調查等)。
(六)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(管),以作為決策參考。
(七)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,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。
(八)配合佐警深入社區預防犯罪宣導,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、交通、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,有助於提昇警察形象、地位之服務事項。
(九)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。
五、期望:維護良好社會治安及做好為民服務工作,是社會大眾對警察所企盼、迫切期待的目標。警察同仁或因長期執行勤務,在接待民眾之態度上可能偶有疏忽之情事發生。而志工以柔性關懷之態度來協助服務民眾應可適時彌補。期望經由志工之實施,能縮短警民距離,增進彼此情感交流,而與警察攜手共同打擊犯罪,發揮全民力量維護治安。